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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改后赤峰市首例非法经营食盐案宣判

  • 来源:赤峰市盐业有限公司
  • 发布时间:2020年02月20日

  2020年1月23日,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判,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,依法扣押利仁物流公司配送的食盐80吨。此判决已正式生效。 

 

 

   被告人冯某,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食盐被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抓获。经查,被告人冯某在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间,利用其为赤峰利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便利,在未取得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》的情况下,与江苏省盐业集团、河北永大盐业有限公司签订仓储、配送合同,以食盐批发企业的名义向食盐批发企业销售客户以外的批发部、副食商户、超市销售食盐。在赤峰地区非法批发销售食盐共计52.421吨,其中未遂19.233吨,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,非法获利近2万元。 
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相关盐业管理规定,非法销售食盐,扰乱市场经营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 

 

  该案的判决是国务院颁布新的《食盐专营办法》后,赤峰市宣判的第一例非法经营食盐案,该案的判决生效,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食盐行为,对稳定本地区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 

   盐改后,一些商贩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情况下以食盐批发、物流配送等名义大肆贩卖食盐,严重的扰乱了食盐市场经营秩序,给不明真相的商户造成经济损失,也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。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食盐经营者,经营食盐仍实行专营制度,未经许可,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。要从正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索取质检证明和销售发票,对上门推销、价格较便宜的盐品,要谨慎对待。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到正规商超购买食盐,防止不合格食盐流入餐桌。